365备用网址器商标代理分会惩戒规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标代理分会会员的行业自律,规范商标代理行为,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秩序,根据《365备用网址器商标代理分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商标代理组织的行为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三条 代理分会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365备用网址器商标代理分会(以下简称“商标代理分会”)按照本规则给予惩戒。非代理分会会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商标代理分会可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商标代理分会设立行业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具体实施本规则。
第四条 对商标代理机构的惩戒分为: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终止会员资格;
(四)除名并将惩戒结果报送商标主管部门,提请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本规则第四条的惩戒:
(一)申请入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三)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四)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并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
(五)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六)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代理组织合法权益的;
(七)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六条 按本规则应当给予惩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承担责任的;
(二)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者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按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二)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者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
第八条 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处理结果公正的。
第九条 对会员出现第五条、第七条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标代理分会秘书处投诉。
第十条 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的3个月内做出惩戒决定。
第十一条 委员会表决通过惩戒决定前,应当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或者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表决通过惩戒决定后,应当制作惩戒决定书,记载以下事项:
(一)被惩戒的商标代理组织的名称和地址;
(二)事由及调查核实的结果;
(三)纪律委员会的决定;
(四)决定日期。
第十三条 惩戒决定书应当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的10日内送达被惩戒的商标代理组织。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委员和工作人员在正式送达惩戒决定书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商标代理分会秘书处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惩戒决定生效后,由委员会在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惩戒决定书格式由商标代理分会制定。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商标代理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3年1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