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华商标网
协会章程

《365备用网址器章程》

(2012年1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365备用网址器

  英文译名:CHINA TRADEMARK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TA

  第二条 365备用网址器是由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相关团体和机构以及在商标领域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等自愿参加并依法组成的,开展有关商标自我保护、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和自律活动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团体宗旨是: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协助会员提高其商标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创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促进经济发展与繁荣。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团体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和协助会员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协助会员创立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商标权益,为会员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委托,就有关商标纠纷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四)协调会员间的关系,促进交流与合作。举办学术活动,培训会员商标业务人员,传播国内外商标工作信息,推广先进的理论和成功的经验,提高会员的商标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五)加强商标代理行业自律,维护商标代理秩序,推动诚信建设,促进商标代理水平的提高;

  (六)调查研究国内外商标发展趋势,研究中国商标发展战略和重大课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七)接受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从事商标事务调查研究,举办有关社会活动;

  (八)开展商标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与港澳台地区的商标交流与合作;

  (九)出版发行商标业务的资料、刊物;

  (十)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是由商标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商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团体等单位组成。

  (二)个人会员:是由对商标理论有相当的造诣,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或法律工作者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查,由秘书长向会长建议,经会长批准,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即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会员标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 优惠及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四)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建议或者意见的权利;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反映商标工作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标牌。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要体现会员的意愿;代表应在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中产生,由秘书处审核,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团体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副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任免。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备案;提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分支机构履行民主程序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备案;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 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10月10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联系我们
  •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北三街8号
  • 电话:86-10-68014071
  • 传真:86-10-68018055
  • 邮箱:zhsbxh@saic.gov.cn
  • 协会微信
  • 协会微博
版权所有:365备用网址器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365备用网址器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365备用网址器  京ICP备06065018号     技术支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